會議重點:114年8月1日後,須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始得介聘。(請見下方文字,紅底白字區)
第三條
學校得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局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前項教師,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合格之教師。申請介聘之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
二、無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
三、無教師法第三十 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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