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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 - 本會消息 | 2023-07-21 | 點閱數: 212

會議重點:114年8月1日後,須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始得介聘。(請見下方文字,紅底白字區)

第三條

學校得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向教育局申請辦理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介聘。

前項教師,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合格之教師。申請介聘之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校審查通過:

一、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學期。

二、無教師法第十不續聘之情事    。

三、無教師法第三十 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非屬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所稱實際服 務滿六學期,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 事,致未能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者,其於原任教學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

學校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教育局同意者,得向教育部申請辦理他縣市教師介聘。

第三項第一款、 第四項至第五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得依現行採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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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2號(附件-議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