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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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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桃園市中壢區功學路152號2樓

電話:03-435-1688

傳真:03-435-1688(傳真前請先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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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簡介

成立宗旨: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成立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法律依據:本會乃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所成立之地方教師會。

任務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本縣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縣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舉辦教師進修。
 七.監督本縣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縣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縣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教師之各種服務活動。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桃園市教師會沿革

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
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第一屆 理事長:羅標團老師(87.11~88.10)
第二屆 理事長:羅標團老師(88.11~89.10)

第三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89.11~90.10)
第四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90.11~92.6)

第五屆  理事長:劉正榮(92.7~92.10)、張麗玲(92.11~94.1)、張清鎮老師(94.2~94.6)

第六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94.7~96.6)
第七屆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96.7~98.9)

第八屆 理事長:羅焜榮老師(98.9~100.6)

第九屆 理事長:羅焜榮老師(100.7~102.06)

第十屆  理事長:高孟琳老師(102.06.13~104.06.12)

因應升格104年7月換發 桃園市教師會 證書

第十一屆 理事長:劉慧玲老師(104.06.18~105.12.7)

                     理事長:張瓊方老師(105.12.8~106.06.17)

第十二屆 理事長:張瓊方老師(106.11~109.11)

會員組織
本會會員為桃園市所有成立之學校教師會。

理監事會
本會理事會有理事九名,監事會有監事三名。

桃園市教師會會務顧問名單

陳惠心(十年相關會務經驗)           

邱芳穎(五年相關會務經驗)           

王英倩(三年相關會務經驗) 

桃園市教師會第12屆會務幹部名單

張瓊方  理事長

陳俊裕  副理事長

梁立鑑  總幹事

劉慧玲  專發部主任

邱儷萍  文宣部主任

江建新  資訊部主任

溫淑君  福利部主任

 

桃園市教師會精神理念
    成立宗旨: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成立。成立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
    法律依據:本會乃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所成立之地方教師會。

任務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與本縣教育局協商教師聘約準則。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縣各項教育問題。
 六.促進、舉辦教師進修。
 七.監督本縣教師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制定本縣教師自律公約。
 九.與本縣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
 十.與各地區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
 十一.舉辦教師之各種服務活動。
 十二.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桃園縣教師自律公約 97.6.14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本自律公約乃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其目的為提升教師之專業形象及維護教師尊嚴。

第一條          教師應嚴守職分教學,依學生個別差異協助適性發展,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之平等。

第二條   教師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及自主權為職志,以提升教育專業素養。

第三條   教師應積極從事教學相關之進修研習活動,以增進教學品質。

第四條   教師應致力教育環境的改善、尊重及關心學生的需求,並特別關懷弱勢學生

第五條  教師應多和家長及學生溝通,以協助學生健全成長。

第六條  教師不應對學生有暴力行為,以建立社會良善價值。

第七條   教師應本社會責任,培養學生民主、法治及環保的信念,以建立公民社會的基礎

第八條  教師不應違法收費補習或收受不當利益,以確立教師專業操守。

第九條     教師不宜在校園內為特定之宗教或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活動,以堅守教育中立的原則。

第十條  教師應積極參與和教育有關之各種組織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