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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 - 本會消息 | 2019-11-12 | 點閱數: 364

【桃園市教師會&桃學產訊息1081103】轉全教總法務中心資訊

 

教育部108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20400B號令,修正「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育部辦理評鑑之期程。(修正第二條)
二、增訂教育部應組成評鑑會、評鑑會之組成、任務及聘期。(修正第三條)
三、明定教育部委託之受託評鑑機構應與特殊教育相關。(修正第四條)
四、修正教育部或受託評鑑機構依程序辦理評鑑。(修正第五條)
五、 評鑑小組委員刪除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修正第六條)
六、增訂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行前說明會、保密義務及迴避規定。 (修正第七條)

詳參全教總網頁:https://bit.ly/2Ndt9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