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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 - 新聞稿與媒體報導 | 2018-10-07 | 點閱數: 756

蘋果即時新聞

出版時間:2018/10/05 14:27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005/1442290

 

張瓊方/桃園市教師會理事長

拜讀桃園市立陽明高中校長宋慶瑋於今日於《蘋果日報》論壇《學校中的壓力團體,如何影響教育》一文,將「教師(工)會」與「家長團體」視之為「壓力團體」之謬誤論述,不得不予以釐清。

教師組織部分,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教師法》第17條規範教師之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第26、27條明確規範教師可組教師組織:在校為學校教師會、在市為市教師會、在全國為全國教師會,其基本任務包含第27條第3點:「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是以教師組織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前提下,本於教師專業長期關注教育事務、提供專業建言,皆是其法定任務之一,並非只有爭取教師權益。

家長團體部分,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3項:「國民教育階段,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為最佳福址,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國民教育法第20-2條規範,「…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這是保障「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彰顯父母之教育權的展現,為進步國家應有之權利。

作為學校機關首長,本應隨著時代更迭而改變其既有心態,應將上述兩個團體視為教育夥伴,合作辦好教育,而不應視為妨礙校長管理者。

在此多元的社會,藉由不同團體的角度所提出之建言,應要予以尊重與參考。如果還停留在過去威權一言堂的心態,認為教育皆以行政首長意見馬首是瞻,無疑是作繭自縛、將教育事務做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