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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教師會 - 本會消息 | 2020-11-11 | 點閱數: 243

【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1091110】轉全教會訊息--教師法疑義

Q問題:
進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案件處理程序中,教師如經合法請假未到校,致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或輔導,調查或輔導小組應如何處理?

A答案:
一、教育部109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19017號函解釋,學校給假期間,教師未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得逕以認定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處置,全國教師會即時發函表達不同意見,109年11月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1090130401號函再補充解釋。
二、調查或輔導小組基於調查事實證據或輔導的需求,除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外,並應於通知書上記載不到場所生效果。
三、案件調查或輔導期間,教師如經合法請假,告知小組請假事由及期間,但不需經調查或輔導小組核准,始不出席調查或輔導會議。
四、教師如經合法請假,仍得以書面檢具意見轉陳調查或輔導小組。
五、如教師未提供相關陳述意見,調查或輔導小組仍應依職權調查或輔導,不得未經調查或輔導,逕自認定不適任事實、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六、校事會議依調查或輔導小組,經調查或輔導所作成報告,判斷個案是否有無輔導改善可能、輔導改善無成效,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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