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師會 聲明稿111.12.08】
針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桃產總)、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桃教產)於12月7日所發出之新聞稿,內容多所曲解。本會特此聲明稿回應:
一、依據本會91年11月30日通過之「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規定:「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選派一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超過三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得增派一名會員代表;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前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第四條第二款:「四、前項會員代表資格應為專任合格教師並參加各級教師會者,其選派程序應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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